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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杯直播:家里面的那些事儿——新昌法院发布婚姻家庭十大典型案例

作者:超级管理员 发布时间:2022-10-01 04:44:28点击:5

  世界杯直播:家里面的那些事儿——新昌法院发布婚姻家庭十大典型案例案情:2019年4月初王某甲邮寄一纸诉状及相关材料到法院,要求与王某乙离婚,2019年4月14日法院受理该离婚纠纷案件。在该案件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了解到虽然原告王某甲有意愿离婚,但尚在美国留学中,无法回来进行法律文书的签收以及开庭审理,在与王某乙取得联系后,王某乙也有离婚的意向,但需要对经济补偿进一步协商。如果按照传统方式审理该案,就会因为送达以及到庭应诉难等问题陷入僵局。最终,经原、被告双方一致同意,2019年4月29日通过移动微法院小程序进行了线上调解。通过整整三个小时的调解工作,原、被告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双方自愿离婚,并由原告王某甲补偿被告王某乙美金12000美元。原、被告双方在线上签收调解协议以及调解书后,原告王某甲按约履行了协议。

  案例提示:移动微法院是一款可以让公众打开微信打官司的小程序,顺应互联网+时代要求,促进打官司从“让当事人跑”向“让数据跑”转变,可以让群众打官司“最多跑一次”,甚至“一次都不用跑”。原、被告均不用到庭审现场,通过移动微法院远程参与庭审。如上述案例中反映出的一方在国外的离婚案件,如果以传统模式进行审理,大费周章,费时费力。而移动微法院的运用,大大缩短了案件的审理时间,也更好地兼顾了原、被告双方的利益,不仅减轻了当事人的诉讼负累,更缓和了双方面对面时的矛盾冲突,真正实现高效便捷、案结事了。

  案情:杨某与代某系夫妻。婚后,双方经常因日常生活矛盾发生口角,代某即殴打杨某。2019年7月,杨某与代某在居住地方再次因琐事发生争吵,代某又动手殴打杨某,导致原告杨某眼角受伤、肿胀住院。杨某于当日向县公安局报案,县公安局辖区派出所向被告代某出具家庭暴力告诫书。杨某于当月起诉,要求与被告代某离婚。起诉后,原告杨某向法院申请签发人身安全保护令。法院经审查后出具民事裁定书,裁定禁止代某对杨某实施辱骂、殴打等形式的家庭暴力。

  案例提示:2016年3月1日开始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对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进行了规定。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主要目的在于预防家庭暴力。人民法院在审查证据时,根据家庭暴力案件的特点和规律,从保护受害人的角度出发,认为存在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可能性时,就可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涉及家庭暴力案件时,当事人应提高维权意识,及时保留和固定相关家庭暴力发生的现场证据及伤情证据,并第一时间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作出的家庭暴力告诫书可作为认定家庭暴力事实的证据。申请人提交家庭暴力告诫书的,视为达到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的证明标准,除非被申请人有充分证据足以推翻家庭暴力告诫书的除外。

  案情:甲男2004年购房一套,当时价格18万元,甲男首付8万元,从银行贷款10万元,契税等其他费用1万元,婚前甲男还贷本息合计5万元。2008年甲男与乙女结婚,房屋价值41万元,产权登记在甲男名下。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共同还贷10万元将贷款清偿完毕,其中本金7万元,利息3万元。2012年离婚时房屋现值90万元。甲男与乙女双方对解除婚姻关系没有异议,但对房屋补偿的数额有异议。甲男认为,其婚前已经与房地产公司签订购房合同并从银行贷款,虽然婚后还贷本息共计10万元,但每月银行都是从其工资卡中定期扣款,女方并没有参与还贷,离婚时无权获得任何补偿款。乙女认为,双方没有约定实行分别财产制,男方的工资收入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应按房产现值90万元减去男方购房时的价格18万元作为基数对其进行补偿,即乙方应获得的补偿款是40万元。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甲男和乙女结婚后还贷10万元,虽然系甲男每月用自己的工资卡归还银行贷款,但双方当事人并没有约定实行分别财产制,甲男的工资收入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最终判决讼争房产归甲男所有,甲男应支付给乙女10万元补偿款。

  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的规定,补偿数额可以按以下公式计算:[婚后还贷本息总额÷(购买时房价或者结婚时房价+应还贷款利息总额+其他费用)]×离婚时房价÷2。如在个案中,计算所得补偿数额明显低于婚后还贷本息总额半数的,应在上述计算方式的基础上,根据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的原则,结合案件实际合理确定补偿数额。上述计算公式中涉及不动产成本,分两种情形:

  1、结婚时购买不动产的情形,不动产成本为购买时不动产价格+应还贷款利息总额+其他费用;

  2、结婚前购买不动产的情形,不动产成本为结婚时不动产价格+应还贷款利息总额+其他费用。

  案情:徐某、李某夫妇的独生子徐某某与倪某于2012年登记结婚。2013年3月4日,徐某某死亡,公安部门认定徐某某的死亡原因系高空坠楼。后徐某、李某夫妇与倪某为徐某某的身亡起因发生争执,双方为此产生矛盾。徐某某死亡时,倪某已怀孕一个多月。2013年10月29日,倪某产下一子,取名倪某某。2014年8月下旬,徐某、李某以近日将外出为由,要求提前探望孙子,被倪某以当月已探望为由拒绝。8月31日徐某、李某夫妇与两个亲戚至倪某住所要求探望孙子,双方为此又产生口角并有肢体冲突,故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后支持了两位失独老人采用适当方式探望孙子的诉请,并且要求孩子的母亲在祖父母进行探望时应当给予恰当的、必要的权利。

  案例提示:关于祖父母、外祖父母是否享有探望权的问题,涉及当事人的情感、隐私、风俗习惯等伦理因素,要尽量避免法律刚性对婚姻家庭和未成年人生活的伤害。对于这个问题,原则上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将探望权的主体限定为父或者母,但是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探索在特定情况下的突破,比如祖父母或外祖父母代替已经死亡或者无抚养能力的子女尽抚养义务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可以赋予其探望权。

  案情:刘某某的法定代理人王某与刘中某系夫妻关系,刘某某系双方婚生女儿。后双方于2017年12月19日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中约定:双方的婚生女儿刘某某由女方抚养,男方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直至女儿刘某某自立为止,刘某某在学习、体育培养、健康卫生上所产生的费用由双方各自承担一半。2018年、2019年刘某某参加羽毛球比赛,共支出教育费20000元、30000元,2018年参加学校学习辅导班,共支出教育费11000元。2019年4月,刘某某起诉要求刘中某将抚养费增至2000元每月。法院审理后,将抚养费酌情增加至1800元每月。

  案例提示:关于抚养费的变更调整问题,审判实践中应着眼于未成年人的合理需求,既排斥奢侈性的抚养费请求,也避免过低的抚养费给付,遵循未成年人最大利益原则。因此,在每月支付固定数额的抚养费之外另行主张大额子女教育培训费的请求是否应予准许,首先应当考虑该请求是否符合未成年人的利益以及是否有相应的法律依据;其次,该请求是否属于因未成年人合理需求产生的支出,法律不鼓励超前的或者奢侈的抚养费需求;最后应考虑夫妻的经济能力与实际负担义务,相应费用若由一方负担是否会导致夫妻双方义务负担的不平衡。

  案情:吕某与石某于2013年农历11月20日按农村习俗举行订婚仪式。订婚前吕某之父通过媒人支付给石某聘金100000元,订婚当日再次支付给石某聘金38880元,石某返还8880元。另外,吕某家给予石某见面礼13000元,买金银首饰的现金10000元、发更钱3800元,订婚包16双计现金5600元,另有老酒1担,箱装酒16箱等物。订婚后,石某迟迟不愿意结婚登记,因此吕某起诉至法院,要求石某返还订婚彩礼钱及其他礼节款195140元。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吕某与石某虽已按照农村习俗举行订婚仪式,但一直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吕某因此向石某主张返还按习俗给付的彩礼,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返还金额可以根据双方共同生活时间长短、未登记原因、彩礼数额、彩礼使用、回礼情况等因素酌情确定。遂判决返还石某返还吕某订婚彩礼礼金100000元。

  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因为这种彩礼的给付一般是基于当地的风俗习惯,很少有心甘情愿主动给付的,与一般意义上的无条件赠与行为不同。而且,给付彩礼本身就包含以对方同意登记结婚为前提。如果双方最终没有结婚,或者结婚后未同居即离婚,或给给付人造成生活困难,彩礼应当酌情退还。

  案情:73岁的张某与70岁的徐某系夫妻,双方生育了两个女儿,1990年左右因夫妻感情不和经法院判决离婚。2016年12月28日,应女儿要求,双方登记复婚。婚后夫妻感情依然不稳定,2017年6月起双方分居。2019年3月3日,张某起诉要求与徐某离婚。在案件受理后,新昌法院家事调解站——温馨驿站的专业家事调解员及时联系双方进行调解,倾听双方的心声,抓住矛盾产生的症结系张某婚外情所致,通过释法说理、因势利导,对双方矛盾焦点一一进行疏导,让双方在心平气和的情形下结束了婚姻关系,达成了调解协议。

  案例提示:2018年11月27日,县法院“温馨驿站”调解室正式揭牌启动,确定了由县法院、县妇联和县心理协会共同组成志愿者进行家事案件审判前先行调解的模式。温馨驿站的调解流程主要从三步走:第一步为预约制度,由调解员通过电话沟通方式提前预约当事人,确定调解时间,并对当事人诉求做简要记载。第二步为正式调解,由调解员通过2个小时左右的时间对当事人分别进行心理疏导和矛盾化解。第三步为司法确认,在当事人双方达成一致的情况下,由法院通过出具法律文书的形式予以司法确认。温馨驿站通过引导当事人倾诉,抽丝剥茧,因势利导,加强双方的沟通,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

  案情:2015年1月28日,顾某向原告王某借款人民币20万元,并出具借条一份。2017年5月10日,顾某突然病故,生前留下财产,遗产继承开始。顾某之子顾某甲于2017年5月24日公开发表书面声明,自愿放弃对被继承人顾某全部遗产的继承权。2017年6月21日,王某以继承人顾某甲及顾某之妻李某、顾某之母徐某起诉至法院,要求三继承人在遗产继承范围内清偿原告借款人民币20万元。鉴于顾某甲已自愿放弃了遗产继承权,法院据此驳回了王某对顾某甲的诉讼请求。

  案例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古往今来,父债子偿似乎天经地义。但现代的法律体系下,权利与义务始终保持一致。在儿子已经明确表示放弃父亲的遗产继承权的情形下,相应的在其可以继承的遗产范围内清偿父亲之债的义务亦据此免除,但配合清理遗产的义务依然存在。

  案情:梁某甲与梁某乙于1986年经人介绍相识,同年举办结婚典礼,并于1987年生育儿子,2009年8月5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2018年6月,梁某甲经医院确诊患有多发性骨髓瘤。2019年3月,梁某甲进行干细胞移植手术,扣除医疗保险报销部分,自费支出医疗费用累计已超过226957.94元。由于梁某甲身患重病,且已丧失劳动能力,而其每月购买抗癌药物控制病情需要自费支出7800元,已经远远超过其每月可领取的1600余元退休工资。故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梁某乙承担已经支出的一半医疗费用,并每月支付扶养费1500元,此后的医疗费用梁某乙凭票据负担一半。另查明,梁某乙每月可领取退休金、生活补助、节日慰问金等平均每月合计约3600元。2010年,梁某乙被确诊患有癌症,并因此切除了一侧肾脏。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即便梁某乙经济能力有限,在困难时期,夫妻双方亦应勤俭节约、相互扶持,故其对妻子负有的扶养义务不能因此免除,因此酌情确定梁某乙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每月支付梁某甲扶养费500元。

  案例提示:男女双方缔结婚姻关系后,就形成了一系列的人身和财产关系。夫妻双方负有的相互扶助和供养的义务称之为扶养,夫妻之间的扶养权利和义务是配偶身份权的重要内容,也是配偶身份关系和婚姻共同体的物化表现。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权要求对方履行扶养义务,该扶养包括经济上的供养、精神上的慰藉以及生活上的照顾。

  案情:俞某与王某于1993年3月经人介绍相识,11月按农村习俗举行婚礼,1994年4月22日登记结婚。婚后,于1994年7月24日生育双胞胎两女俞某甲、俞某乙。2017年11月1日,俞某委托绍兴文理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对其与俞某甲之间有无亲生血缘关系进行鉴定,该中心于2017年11月7日出具鉴定意见:根据现有资料和DNA分析结果,排除俞某是俞某甲的生物学父亲。俞某因此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同时要求王某返还俞某为其非亲生女俞某甲、俞某乙支付的抚育费432000元,并赔偿精神损失费230000元。

  一审法院认为,夫妻应当履行相互忠实义务,被告的行为违反了《婚姻法》第四条夫妻应当相互忠实义务,同时违背公序良俗原则,侵犯了原告的一般人格权,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现原告要求离婚,法院予以支持。因俞某甲并非原告所生,现俞某甲智力残疾贰级,应由王某自行抚育,王某要求俞某返还抚育费合理部分(按城镇居民及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支出平均计算并综合考虑计135225元),本院予以支持,过高部分不予满足。王某与他人生育俞某甲,隐瞒多年,在精神上给俞某带来一定的伤害,为此俞某提出要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合理部分,一审予以支持,结合本地经济情况、被告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及原告在精神上的伤害程度等综合因素考虑30000元为宜。对于俞某提出俞某乙系非亲生女儿,依据不足,为此其主张要求返还为抚育俞某乙的支出抚育费,法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后,俞某向上级法院提起上诉,要求王某返还俞某乙的抚育费。同时申请对其与案外人俞某乙进行亲子鉴定。王某及案外人俞某乙拒绝鉴定。二审法院认为,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的一方的主张成立。本案中,俞某已在一审中提交了其与俞某乙同年同月同日生的双胞胎姐妹俞某甲的鉴定报告,且在二审中提出其与俞某乙的亲子鉴定申请。王某在二审中陈述其不确定俞某乙是否系俞某亲生,且在二审鉴定过程中主动放弃鉴定,二审法院因此推定俞某与俞某乙亲子关系不存在。要求王某返还俞某子女抚育费270450元。

  案例提示: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的一方的主张成立。在亲子关系认定上,法律赋予裁判者推定权利。亲子鉴定是确认父母与子女之间亲缘关系的技术性手段,而亲缘关系认定直接影响着家庭道德、伦理关系和个人隐私问题。因此,亲子关系推定必须慎之又慎。在一方当事人提出明确证据证明亲子关系可能存在或可能不存在的情况下,对方当事人明确表示不同意鉴定的情况下方可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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