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婚约解除后 彩礼要不要退?
以案说法婚约解除后 彩礼要不要退?男女双方解除婚约后,婚约存续期间所产生的花销,一方请求法院判令另一方退还,是否支持?
小强(化名)和小丽(化名)经人介绍认识,两人相处一段时间后发展为恋爱关系,于是两家人就进行了订婚等相关流程,端午节、中秋节以及国庆节等节日,小强向小丽及家人送了礼金及礼物,同时小丽也向小强互赠了礼物等。就在双方择定结婚日期不久后,两人婚约事宜出现了意外,最终小丽的家人不同意小丽与小强的婚事。见结婚无望后,小强要求小丽退还彩礼(包括两家订婚前后的花销、订婚时给女方的礼金以及节日送礼等),而小丽认为自己没有过错,不应退还相应礼金,双方僵持不下,小强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官释法】小强为与小丽订婚而给付的“彩礼”,婚约取消了能否请求小丽返还?
所谓彩礼,一般是指依据当地习俗,一方及其家庭给付另一方及其家庭的与缔结婚姻密切相关的大额财物。本案中,小强在与小丽订婚时,按照当地习俗给了小丽家一笔较大数额的金钱,属于彩礼。如本案中小丽到小强家中看家时,小强给付的数万元礼金,数额较大,应认定为彩礼,在二人取消婚约时,小丽应当返还给小强。
男女恋爱期间互赠财物表情达意实属人之常情,但这种表达情意的物质载体并非一概为彩礼。在婚约订立前后,男女双方在交往过程中,为了取悦对方,增进感情,往往会赠与对方或对方家庭成员某些物品,譬如烟酒、衣服等。这种赠与具有与一般赠与的特征,自愿性、无偿性、合法性,这种赠与一旦给付所有权发生转移,赠与已经完成,是不能要求返还的。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 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彩礼实质上是为达成结婚目的的赠与,一般情况下,在婚约不成立时,彩礼的赠与也自动解除,所以赠与方有权要回彩礼。赠与彩礼虽是中华文化自古有之的习俗,但在法律上来讲,是不提倡的。为弘扬中华民族忠贞爱情、家庭和睦的传统,倡导移风易俗、新事新办,弘扬简约适度、现代文明的婚俗新风,树立新时代婚恋观,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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